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融投资机制与环境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原省火炬、星火基金转入;省财政每年的专项拨款;股权投资净收益;资金的银行利息等。
  第四条  创新资金主要以贷款担保、权益性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初期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创新资金面向省内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本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
  第七条  创新资金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和以产顶进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科研院所转制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将原省火炬、星火基金转入创新资金专用帐户,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4月份前将创新资金当年新增经费拨入创新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指导下,负责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后从创新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提出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