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文)的有关规定,推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加速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第三条 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市、县(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有关科技人员在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施转化,是指在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应用前景的职务技术成果,当项目验收后,被转让给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是指在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当项目验收后的第二年仍未实施转化的,必须在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技术转让公告,接受交易申请,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境内依法设立、有权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并经同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工作,由各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其中,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实行科技计划管理单列的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职务技术成果管理库,加强项目验收后的职务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未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责成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将其交由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交由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可交由省或当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
第十一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定期发布情况通报。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数据信息汇总、挂牌流程、规则与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内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的服务工作,完善交易平台,畅通转化渠道,主动跟踪项目,积极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各类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对接活动。
第三章 挂牌转让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等转让方式。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挂牌转让的职务技术成果,可以采取媒体发布、现场竞价、网上交易、科技成果展示、专题成果推介、项目投融资洽谈等多种技术产权交易形式,促进已挂牌职务技术成果实现转让。
第十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创业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职务技术成果(独占、独家、普通许可);
4、以该职务技术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职务技术成果股权作价实施转化;
6、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计划下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要求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合同,对具有应用前景的职务技术成果提出实施转化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办理验收证书时,应填报《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项目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提交给计划下达部门,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职务技术成果管理库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的第二年,该职务技术成果仍未实施转化的,交由有关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该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需一并提交。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的职务技术成果需提交的有关附件:
1、项目的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
2、项目的技术权益证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权证书等);
3、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涉及技术秘密的,需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事先声明,有关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交易中涉及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挂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涉及多个单位的,需经各有关单位协商后,由一个或数个单位联合进行挂牌转让。
第十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成交公示,经十个工作日后,任何第三方没有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由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填报提交《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项目登记表》及其附件,汇总后交由有关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3个月后仍不提交的,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对6个月以上不提交的,由科技计划项目下达部门依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活动的交易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或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技术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从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奖励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应鼓励和支持进入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成功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应对实施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工作业绩好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2006年1月1日后完成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2006年1月以前完成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但未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愿进行挂牌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