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南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南京市专利试点方案》和苏财教[2001]103号文的精神,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对国内专利的申请费以及发明专利的实审费给予部分资助。
    国际申请经费的资助对象和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程序:
    1、 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个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